鍾明軒被換角這兩天鬧得沸沸揚揚,大家都在鍾明軒到底適不適合幫夢靨配音上打轉,連他自己本人的影片也特別強調。
先不說我聽到他示範配音的時候做了幾次火之呼吸,但我認為他生氣是完全有道理的。
一般來講,網紅的時程是最寶貴的資產,當這個檔期排了一個合作案之後,等於就排擠掉其他合作的機會了。
好比我設定每個月上中下旬發一檔業配,今天跟A廠商敲定上旬發,那就得推掉其他廠商、有的廠商還有競品保護,發文後幾個月內都不能接同質產品,那我同時就得推掉其他家了。
機會成本聽過嗎?
隨便假設一個案子十萬,這個案子被毀約,損失的金額就是
案子本身沒接到收入0元
-原本檔期可以排其他10萬的案子=-10萬
啊如果我為了這個案子又請了攝影師,攝影師也為了我的案子把檔期空下來了,那他的損失也要列入機會成本的考量捏。
我自己賠錢薏仁沒奶粉喝就算了,我還得為了不是我的鍋跑去跟攝影師道歉,林北最討厭道歉了,一定幹得要死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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回到鍾明軒的case,不難想像行銷部找鍾明軒的目的是要拓展不同的TA,是很有創意的行銷。
但是10/27要特映的電影,9/23才訓練一天,9/24直接上場,以找一個配音新人來說,這樣的schedule 是太冒險了一點,行銷部都不會害怕嗎?
是我會覺得怕怕的啦,事前一定要多做很多練習,相信鍾也是,因此這個機會成本舉證起來應該也很可觀。
整個事件最失職的地方在於從8月底敲好行程後一直到9月這段時間都完全沒有簽約,雙方都是基於互信原則下進行這項合作,然後老闆一句話說翻臉就翻臉。
乙方(鍾明軒)沒有合約可以保障他合作被取消該有的補償
甲方(木棉花)也沒有基於合約約束乙方對合作的保密效力,或是造成甲方名譽損失應付的賠償
所以這件事,木棉花在沒簽合約的情況下反悔造成鍾明軒的損失,被鍾明軒在沒簽合約的情況下拍片反嗆也只能算是「以其人之道,還治其人之身」而已。
我相信這種事情在各行各業一定都屢見不鮮,大家為了生計也都摸摸鼻子算了,很少有人敢翻桌開噴。
整個故事給我們的啟示就是
#一定要簽合約
我想如果鍾要拍片反擊,應該主打這一點,而不是說自己很適合那個角色但被衝康。
真的會讓我火之呼吸很多次。